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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僱用下列失業勞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二、失業勞工:下列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2.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3.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長期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