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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措施適用之雇主為何?

(一)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附表2、附表6所定之特定製程行業或附表3所定之特殊時程行業,並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
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且求才之薪資達本部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二)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規定之機構,且求才之薪資達本部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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