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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由同一雇主僱用,就業滿30日,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1.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並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失業勞工從事之工作內容,非屬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