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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津貼者在何種情形,不予發給津貼?

(一)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津貼: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代表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二)領取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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