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紓緩及安定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並協助及激勵迅速再就業,政府訂有求職交通津貼、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僱用獎助津貼、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等6項津貼。下列對象可依需求申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
9、更生受保護人。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