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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者。 3.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者。但能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註:自辦、委辦及補助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