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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提供求職紀錄嗎?

依就保法第30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故申請人除了接受就服機構協助推介就業外,亦得自行尋職,並將求職結果(求職紀錄內容含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工作內容、日期及應徵情形)交付就服機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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