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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回覆推介卡嗎?

依就保法第27條規定,申請人應於就服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檢送就服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者,就服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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